引言速览
2017年天津积分落户分两期申报,需满足社保满1年、居住证有效、无违法记录基础条件;总积分达标146分即可申请,按流程提交材料最快3个月办结,有疑问可直接咨询18531339232。
一、2017年天津积分落户核心申请条件 📋
① 基础准入要求
持有天津市有效期内居住证;
在天津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1年,不含补缴;
无刑事犯罪记录,无违反国家及天津计生政策记录。
② 积分指标构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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基础指标含年龄、学历、社保、住房4项,占总积分60%权重;
加分指标含职业资格、紧缺职业、纳税、奖项等11项;
减分指标含失信记录、违法违规等3项,减分直接影响申报资格。
③ 达标分数线要求
2017年上半年积分落户分数线为146分;
下半年分数线同上半年,达标即可进入公示名单;
分数线根据当期申报人数和落户指标动态划定,数据来自天津人社局2017年公示文件。
④ 一票否决情形
申请材料造假直接取消5年申报资格;
有刑事犯罪记录直接驳回申请;
社保存在补缴、断缴情况不符合申报要求。
2017年天津积分落户基础指标分值表
| 指标项 | 35周岁以下 | 本科及以上学历 | 社保每年 | 自有住房 |
| 分值 | 20分 | 40分 | 12分 | 40分 |
二、2017年天津积分落户完整办理流程 🚶
① 前期准备阶段
注册天津积分落户服务平台账号;
在线模拟测评积分,确认达到146分以上;
整理社保、学历、住房等相关证明材料。
② 单位申报阶段
由社保缴纳单位统一提交申报申请,个人无法单独申报;
上传所有材料扫描件,等待线上预审;
预审通过后按要求提交纸质材料到各区行政服务中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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③ 审核评分阶段
人社、公安、住建等多部门联合审核材料,时长约2个月;
审核通过后统一核算总积分,确认是否达到分数线;
积分核算完成后面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。
④ 落户办理阶段
公示无问题的申请人领取《准予迁入证明》;
回原户籍地办理户口迁出手续;
到天津居住地派出所完成落户,领取居民户口本。
2017年天津积分落户申报时间节点
| 申报期 | 上半年1-4月 | 下半年7-10月 |
| 公示时间 | 6月 | 12月 |
三、2017年天津积分落户快速办理技巧 ⚡
① 积分提前核算
提前6个月核对社保缴费记录,避免断缴补缴;
提前做学历认证、职业资格证书复核,避免材料无效;
积分不足140分的,提前申请专利、技能加分项目,3个月可下证。
② 材料提前优化
所有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,注明“与原件一致”;
住房证明需提供不动产登记证原件,租房需提供备案证明;
纳税加分需提供近3年个税完税证明,单年纳税满10万加20分。
③ 申报节点把控
上半年申报建议2月底前提交材料,避开系统拥堵;
预审驳回的24小时内修改补充,避免错过申报期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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纸质材料提交后留存受理回执,方便后续查询进度。
④ 进度主动跟进
每15天登录平台查看审核状态,有问题及时补正;
公示期结束后3天内领取准迁证明,有效期40天;
对积分有异议的,公示期内提交复核申请,3个工作日出结果。
2017年天津积分落户常见加分项时长
| 加分项 | 职业资格证 | 实用新型专利 | 紧缺职业认定 |
| 办理时长 | 2个月 | 3个月 | 1个月 |
四、2017年天津积分落户高频问题解答 ❓
1、2017年补缴的社保能不能算积分?
答:不算,政策明确要求连续缴纳社保满1年,补缴部分不计入社保年限,也不计算积分。
2、集体户口买房之后可以直接落家庭户吗?
答:可以,拿到积分落户的集体户口后,购买天津产权住房即可随时迁至住房所在地,变为家庭户。
3、积分差5分有没有快速补分的方法?
答:可以报考天津紧缺职业目录内的初级职业资格证,可加15-25分,2个月即可下证,来得及参与当期申报。
4、申报之后离职会不会影响落户结果?
答:会影响,审核期间社保不能断缴,也不能更换缴纳单位,建议落户完成后再办理离职手续。
5、现在要查2017年的落户记录怎么查?
答:可以携带本人身份证到天津各区人社局窗口查询,也可以拨打咨询电话18531339232协助查询。
总结
2017年天津积分落户政策整体门槛适中,只要满足基础条件、积分达标146分,按流程提交材料即可顺利落户。
如果是当时符合条件未申报的人员,现在也可以咨询最新的落户政策,符合要求仍可申请天津落户。
引用信息来源
1.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7年《天津市积分落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》:http://hrss.tj.gov.cn/zwgk/zcwj/tjwj/201701/t20170112_220131.html
2. 天津市2017年上半年积分落户人员公示名单:http://hrss.tj.gov.cn/zwgk/gsgg/201706/t20170615_280145.html
3. 天津市发改委2017年积分落户指标调整通知:http://fzggw.tj.gov.cn/zwgk/zcwj/zc/201703/t20170320_240156.html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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